高庭法官阿都卡林指出,由於辯方無法對控狀提出合理的質疑,因此被告沙迪亞拉惹罪名成立。
他在下判時表示,被告是在清醒的情況下有意圖侵犯傷害死者。
「根據各種證據,被告可以清楚的記住和講述案髮結果。 被告在潛入死者的住家偷竊,同時知道捂住死者的嘴巴和綁住死者的手部,使到對方無法呼叫。」
他說,被告也清楚自己綁住對方的手部,以便她無法拿下塞在口中的布料。而且,被告之前已承認強姦死者。
「被告在入屋後翻箱倒櫃的尋找財物,包括偷取受害者的金鍊和強姦受害者,清楚證明了被告當時的意識清醒。」
被告犯案意識清醒 阿都卡林說,被告在逃離案發現場後馬上向此案的第8名證人哈里基斯南求助,以便典當偷竊所來的金鍊,因為他知道自己沒有身份證。
「而且,第8名證人供詞時並未提及被告當時處於醉酒的狀態。被告由始至終也無法提出自己干案時處於喝醉酒的狀態,因此顯示他干案時的意識清醒。」
根據控狀,被告被控在2019年9月19日上午11時40分至下午1時期間,在安邦甘榜甘打希丹峇漢的一間住家內謀殺85歲老婦。因此,被告牴觸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一旦罪成將面對絞刑。
被告早前被控強姦女受害者時已俯首認罪,遭判處監禁13年和鞭笞5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