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今日宣判時指出,基於辯方無法挑起合理疑點,因此法庭裁定羅斯瑪罪名成立。
代表控方的哥巴斯里南檢察司則要求法官,依法判處羅斯瑪最高的刑罰,並指唯有嚴懲羅斯瑪,才可殺一儆百,杜絕貪污。
他說,羅斯瑪牴觸的3項罪名,每一項可判處監禁最高20年、5倍賄款的罰款,因此也建議法官判處羅斯瑪罰款9億7000萬令吉。
獲暫緩刑罰 200萬保外 辯方律師則在求情時,以案件特殊為由,希望法官能考慮到羅斯瑪對社會的貢獻、初犯等因素,從輕發落輕判羅斯瑪坐牢1天。
在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法官判處羅斯瑪3項罪名坐牢10年,罰款9億7000萬令吉,刑罰同期執行。若無法繳付罰款,則再加判額外的30年監禁。
無論如何,法官允許羅斯瑪暫緩執行刑罰,以200萬令吉保外候審等待上訴。
駁回要求法官退審申請 稍早前,法官莫哈末再尼也駁回辯方要求他退審的申請。
莫哈末再尼表示,所謂外泄的文件並非判詞草稿。
反之,他說,吉隆坡高庭屬下的研究單位只是準備一份參考資料,而這不會影響他的判案決定。
「我沒有讀他們(研究單位)的觀點。我自己做研究,根據雙方陳詞來判斷。」
「我一直以來都是自己做功課,寫過超過200份判詞。」
法官也強調,自己不曾要求該研究組為他撰寫判決書的草稿。
「很抱歉,研究組。我沒有讀過你們的意見書。」
隨後,辯護律師拿督佳吉星要求,針對此申請進行上訴,但再尼表示,自己無法被佳吉星的論點所說服。
羅斯瑪於週二提交申請要求法官再尼退審,因為此案的判決書外洩,於8 月26日在大眾和電子媒體上廣為流傳。
因此,今早法庭先審理上述申請,過後才下判。
羅斯瑪在本案面對3項控罪,即在2016和2017年間,向日拔控股有限公司(Jepak Holdings Sdn Bhd)董事經理賽迪阿邦(Saidi Abang Samsuddin)索賄1億8750萬令吉,以及分別收賄150萬令吉及500萬令吉,以協助後者取得價值12億5000萬令吉的砂拉越鄉區學校太陽能混合電供計劃。
此案由高級副檢察官哥巴斯里南主導,辯護律師阿克伯丁和佳吉星代表羅斯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