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大馬》報道,高庭法官再尼下判時表示,如果羅斯瑪無法繳付罰款,則再加判額外的30年監禁。不過,法官允許暫緩刑罰,讓羅斯瑪保釋在外以提出上訴。
再尼今天下午複審時,宣判羅斯瑪三項罪名成立。他說,被告無法提出合理懷疑,而辯方律師一味否認當事人有罪,卻無法提出可靠的證據。
辯方要求法官判處一天監禁
羅斯瑪的律師在求情時,希望法官能考慮到羅斯瑪對社會的貢獻、初犯等因素,從輕發落。他建議法官判處羅斯瑪監禁一天,外加其他輕罰。
不過檢控官斯里南要求法官,依法判處羅斯瑪最高的刑罰。他說,羅斯瑪牴觸的三條罪名,每一條罪可判處監禁最多20年、五倍賄款的罰款。斯里南也要求法官,判處羅斯瑪罰款9億7000萬令吉。
羅斯瑪哭求減刑
羅斯瑪在此案中面對三項控狀,指她在2016和2017年間,向一家公司的董事經理索賄1億8750萬令吉,以及分別收賄150萬令吉及500萬令吉,以協助這家公司取得砂拉越鄉區學校太陽能混合電供計劃。
據《星洲日報》報道,當法官宣判羅斯瑪所有罪名成立後,羅斯瑪哭了出來。她親自發言為自己要求減刑時表示,自己感到傷心,但尊重法官的裁決。
她說,自己一直都叫律師只能說實話,她也是這麼教她的孩子的。
羅斯瑪也說,她在國家學期教育計劃做的事,政府隨時可以查證,同時指出能夠為國家做出貢獻、讓國家變好,她感到很開心。
她也強調自己從來沒有要偷竊任何錢。她說:「我也從來不知道這個(太陽能)工程涉及這麼多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