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今天發文告說,納吉已在上周五援引聯邦憲法第42條款尋求特赦,即從聯邦法院下判當日算起的14天內提出申請。
「因此,唯有當特赦申請結果出爐(若申請被駁回)才會喪失國會議員資格。
「這意味著,納吉的北根國會議員資格目前維持不變,只有在特赦申請得到解決後才能作出最終決定。」
阿茲哈說,他上周四接獲納吉通過沙菲宜及合伙人律師樓提交的志期9月1日的特赦申請函副本,該申請函也附上首相署法律事務組總監於9月2日簽收的特赦申請函。
此外,他還收到納吉在聯邦法院上訴案志期2022年8月23日的刑事司法令狀副本,上訴編號為 05(L)-289-12/2021(W);05(L)-290-12/2021(W)和05(L)-291-12/2021(W)。
阿茲哈說,他也獲悉納吉的上訴申請在8月23日遭聯邦法院駁回。
「聯邦憲法第48(1)(e)條款闡明,任何國會議員被聯邦法院定罪並被判處不少於一年監禁,或罰款不少於2000令吉,將失去國會議員資格。「
「憲法第48(1)(e)條款的效力受第48(4)條款和第53(2)條款的規定約束。在這方面,第 48(4)(c)條款規定,若有關國會議員在上訴判決當日算起的14天內提出特赦申請,那麼唯有等到特赦申請結果出爐(特赦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失去國會議員資格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