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毁约行为发生在当事人正式入职前,因此双方雇佣关系并不算已经开始,不受新加坡《雇佣法令》的限制。
新加坡人力部在答复本地媒体时,只能说“希望雇佣双方能够以友好真诚的方式解决问题”。
未来不知道这件事会以何种方式继续发展,不过,当事人之前工作没了是肯定的。
现在,只能寄希望于能不能在新加坡找到其他工作了......原本憧憬的生活还没开始就感觉被喂了苍蝇,不知道会不会影响他对新加坡的印象呢?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