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43歲的分行經理烏瑪(R Uma Devi)在法庭上供證時表示,納吉的私人戶頭在當年2月24日,接獲一筆3044萬9929令吉的存款;另在同年6月14日,則接獲另一筆3017萬9909令吉的存款。
「我證明並確認以納吉名義的大馬銀行戶頭結單文件,是從拉惹朱蘭路分行的電腦列印出來的。」
證人:唯有納吉可簽支票挪動存款 這名證人也證實,只有納吉可簽署支票並通過他的銀行帳戶開展業務。
談到2011年1月13日以納吉名義開立的個人戶頭表格時,他說,納吉是該銀行帳戶開出支票的唯一合法簽署人,有關戶頭是以500令吉開設。
「這意味著,只有他可通過這個帳戶簽署支票和移動戶頭資金。」
然而,這名證人也表示,納吉已於2013年8月26日向大馬銀行分行經理提交了一封信,要求關閉他的活期和儲蓄戶頭。本案將於下周一續審。
納吉因涉嫌在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將22億8000萬令吉的一馬發展公司(1MDB)資金存入他的大馬銀行(Ambank)戶頭,被提控25項濫權和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