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大馬》報道,高庭司法專員三蘇巴里(Shamsulbahri Ibrahim)認為,答辯人的言詞不僅涉及誹謗,也透過網絡霸凌和言語羞辱原告,因此10萬令吉是合理賠償。
三蘇巴里也命令答辯人,在她指定社交媒體的所有帳戶上發布道歉聲明,即從下判日起保留該聲明至少6個月。
「我認為,此賠償金是給民眾,特別是使用社交媒體傳達訊息,要求他們在使用大眾媒體溝通時,維持良好的態度。」
「再來就是無論多麼不同意某人的看法,都需避免誹謗、欺凌和羞辱他人。」
新山高庭是在5月30日下達此判決,但一直到本周才將書面判決上傳到法院網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