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师请求法官判刑8年至10年,并指出郑贤锋在出狱之后愿意向谭美玉家属道歉,并且到死者灵前祭奠。
庭审显示,郑贤锋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影响了他的判断力和自制力,但他在案发时
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无论在道德或法律上都是错的。法院判他“不等同于谋杀的非法杀人” (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 罪名成立,入狱12年。
新加坡刑法规定,“不等同于谋杀的非法杀人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和鞭刑两者兼施,或是监禁不多于20年、鞭刑、罚款三者兼施。
媒体和民众一般把“不等同于谋杀的非法杀人”称为“误杀”,与谋杀有本质不同。
什么是“非法杀人”罪
我们下面引用黄锦西律师在《联合早报》发表的文章,来科普一下什么是“不等同于谋杀的非法杀人罪”或“误杀罪”。
黄锦西律师说,在新加坡刑事法第299及第300条下,非法杀人罪是最严重的刑事罪之一。
非法杀人罪可分三种:
一、谋杀
二、较严重的不等同于谋杀的非法杀人罪
三、较轻的不等同于谋杀的非法杀人罪
黄锦西律师说,“不等于谋杀的非法杀人罪”的名称很长很拗口,于是新加坡本地报章都把它译成“误杀”。其实,“误杀”是案例法中的名词,新加坡刑事法内并没有这个罪名。但是,为了让读者容易理解,黄锦西姑且也把它翻译成“误杀”。
他说,谋杀与“较严重误杀”的差别在于是否有特殊情况导致凶手杀人。
如果行凶者的犯罪意图很强烈,非要置人于死地不可,这肯定是谋杀。
另一方面,黄锦西说,如果案发之时存在特殊情况,例如行凶者是在被突然及严重的激怒之下,因此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杀人,那么,原本是谋杀的罪名,则可以改成为“较严重的误杀”。凶手本可被判死刑,就改成终身监禁或长达20年的监禁 (并可再加上罚款或鞭刑) 。刑事法里对法定的几种特殊情况都有说明。
再有,如果行凶者知道他的行为可能 (但不是非常可能) 造成他人死亡,但心中并不是一定要置该人于死地,则属于“较轻的误杀”。
谋杀与“较轻的误杀”之差别有时很细微。例如A用刀刺进B的胸部,A当时的意图与他下手时的轻重,以及产生的后果都会有一定关系。若A当时可能知道他的行为会造成B的死亡,但他不一定非要B死亡不可 (虽然B最终还是被杀死了) ,那么,A犯罪意图就比谋杀轻。
当然,A真正的犯罪意图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是,从整个案情的分析,包括所用的凶器、死者伤势以及目击证人的口供等,可以让法庭作出一些可靠推论。例如A只刺了一刀,那意图并不是很恶劣。但如果A一连刺了几刀,那就可以肯定,A不只知道这个行为会造成B的死亡,而是肯定是A要置B于死地了。
如果凶手的犯罪意图不是那么严重或恶劣,那么就是“较轻的误杀”,相应的刑罚不是死刑,而是可被判长达10年监禁,或罚款或鞭刑或这几种刑罚的组合。
编辑: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