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前副首相阿末扎希面對外國簽證系統(VLN)40項貪污控罪, 將在明天揭曉是無罪釋放或須自辯。
高庭法官莫哈末亞茲將於明早(23日)9時案件尾聲時作出裁決,控方團隊代表有副檢察官拉惹羅澤拉、旺沙哈魯丁、阿都馬力阿育、 林偉強(譯音)和達瓦尼;而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是鄭寶德、阿末再迪和哈米迪。
控方自2021年5月24日開始陸續傳召18名證人供證並於8月11日結案,而控辯雙方則於9月7日完成陳詞。
控方證人包括內政部前秘書長阿威依布拉欣,以及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3名前董事萬克利斯沙、陳祥生(譯音)和李偉坤(譯音)。
在2019年6月26日,阿末扎希在吉隆坡地庭面控有關外國簽證系統的7項貪污控罪,但在2019年7月31日,法庭批准這名巫統主席的申請,將案件轉移到莎阿南地庭,與他面對的另33項外國簽證系統相關貪污控罪同審。
上述40項控罪過後全部轉移到莎阿南高庭同審。
涉嫌多方高額受賄 現年69歲的阿末扎希被控33項收受來自UKSB的1356萬新元(約4357萬令吉)的賄賂,利用時任內長職權延長該公司作為外國簽證系統供應商和在中國簽證中心的管理者的合約,但他否認有罪。
他被控於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間,在加影綠野山莊和布城 Seri Satria 副首相官邸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 (a) (B)條文,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24 (1) 條文判刑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以及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更高。
這名峇眼拿督區國會議員也對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相關的33項交替控狀不認罪,即在2014至2017 年期間收受有關外國簽證系統總額1356萬新元的賄賂。
否認濫權收受利益 他亦對另7項貪污控罪不認罪,即利用內長職權收受與他有公務往來的同樣公司的款項,分別是115萬新元(約369萬令吉)、312萬5000令吉、1萬5000瑞士法郎(約1萬200令吉)以及1萬5000美元現金(約6萬8000令吉)。
他被控於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間,在加影綠野山莊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一旦罪成, 最高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