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拉瓦南:僱主須允員工投票不得罰款扣薪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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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原任人力資源部長沙拉瓦南提醒私人界僱主,不得對在第15屆大選投票的員工罰款或扣薪。

他周四(11月10日)發文告說,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第25(1)條文(5法令)闡明,所有僱主必須在選舉日當天給予員工合理的時間履行選民的職責,也不得對履行投票義務的員工施加罰款或扣薪,否則可被判罰款5000令吉及監禁一年。

他指出,私人界僱主應允許員工抽出時間履行選民義務,僱主應該與有關員工商議,根據員工投票地點距離提供工時暫休(time-off)、補假或年假的選項。

「僱主可以給予在附近地點投票的員工工時暫休,或是允許投票地點遠的員工請假。

「需要超過一天才能到達投票地點的員工則可以請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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