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半島人力局發言人指稱,根據法令,若僱主要求雇員在11月18日及19日(星期五及六)的有薪公共假期工作,就必須支付雇員當天3倍工資或各享有一天補假。
根據勞工局發言人接受《星洲日報》詢問時證實,根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條文,這兩天假期是有薪假期。
「因此,當天工作的雇員都可享有3倍薪水或補假。」
大馬看守首相依斯邁沙比里日前宣布18日及19日為公假,以方便選民回鄉投票。
投票日僱主不放假可報警 人力局發言人指稱,周六的假期是投票日,倘若僱主不給放假,雇員可向警方投報;而周五的假期如若僱主拒絕遵守,則可以向該局舉報。
依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D(1)(b)條文規定,如果任何假期落在憲報頒布的假期及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被宣布的公共假期,周假或其他公假的工作日應被視為帶薪假,以取代之前的假日。
在此法令下,每名雇員有權享有在憲報頒布的11個公共假期,其中5個為國慶日、國家元首誕辰、統治者或州元首或聯邦直轄區日、勞動節和馬來西亞日,雇員也都有權享有任何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被宣布的公共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