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集《錦耀時刻》:二百里外還是中槍1(22/10/22) 涉嫌貪污或販毒的嫌犯必須要拿出有力的證據,推翻「推定」的假設,以證明他們是無辜的。這和一般的刑事案,必須由檢察官拿出證據證明嫌犯是有罪的嫌犯的情況是相反的。
第二十一集【錦耀時刻】:二百里外還是中槍2(22/10/22) 蕭錦耀律師說兩個案例: 1)被告是行賄的一方。 2)受賄的其中一方是一家在海外的公司--只針對新加坡人。
(節目已於22/10/22在958城市頻道播出)
不管是受賄還是行賄都是違法的。
任何新加坡人,即使是在國外涉及貪污行為,在《反貪污法》的眼裡,違法的行為視如在新加坡本土發生無異。
一般的刑事案,必須由檢控官拿出證據證明嫌犯是有罪的。這個貪污罪和販毒罪卻相反,你作為嫌犯,必須拿自己出證據你是無罪,這就困難了。
我被牽連,我根本不知情,我講真話做為理由,也不足以成為有效的抗辯理由?很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