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上訴庭三司今早宣判,納吉被控挪用一馬公司(1MDB)前子公司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的上訴案,上訴庭一致認同高庭裁定納吉七項罪狀表罪成立。
此案領審法官為阿都卡林(Abdul Karim Abdul Jalil)。另外兩名承審法官是哈斯扎納(Has Zanah Mehat)以及瓦茲(Abdul Vazeer Mydin Meera)。
法官批令國家蒙羞 納吉聞判顯冷靜 《當今大馬》報道,阿都卡林認為,就公務員退休基金局借貸40億令吉給SRC公司一事,納吉並非為了國家利益,而是為個人利益著想。
法官表示,納吉的行為不符合國家利益,反而造成國家蒙羞。
不過當法官裁決納吉上訴失敗時,他顯得相當鎮靜
報道指出,上訴庭三司昨天一致駁回納吉要求提呈新證據的臨時申請,也拒絕納吉以近距離接觸冠病患者而要求展延判決後。不過,基於辯方多名律師近距接觸過冠病患者,因此判決透過線上與實體的混合會議方式宣判。
現年68歲的納吉針對吉隆坡高庭於去年7月28日,宣判他涉及SRC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案刑事失信、洗黑錢及濫用職權的7項指控皆罪名成立,入獄7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的裁決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納茲蘭判處納吉所面對的3項洗黑錢罪及3項刑事失信罪,每項監禁10年;至於濫權罪,則監禁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5年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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