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錢引誘少女和他發生性行為 離婚男認罪

2022-12-02

本地一名47歲離婚男子通過社交媒體結識未成年少女,用金錢引誘她們和他發生性行為。

被告昨天(1日)針對兩項性侵未成年者指控、一項性誘未成年人指控和一項法定強姦未遂的指控認罪。法官將在下判時將其他六項控狀考慮在內。

案情顯示,被告從2020年至去年3月1日,通過Instagram私信未成年少女,問她們是否在找兼職工作,並引誘她們說只要她們陪伴他,讓他觸摸身體,他就會給她們200元。

受害者到了被告的住所後,被告就會開啟平板電腦的攝像頭,在鏡頭前開始親吻受害者和觸摸她們的身體。

被告企圖和第一和第二名受害者發生性關係,但不成功。

他私信第三名受害者時,則謊稱他能提供一份廚房助手或服務員的兼職工作,但有一份工作酬勞最高,讓他觸摸她的身體就能獲得200元。

受害人表示她只有14歲,只對服務員的工作有興趣,但被告不斷說服她與他見面。受害人最終答應到被告的住所,但在被告將手擺在她的腰部後便離開。

三名受害者的年齡介於13歲至15歲。

為了保護兒子 要求身份保密 為了保護受害者,她們的身份不得公開,而被告要求法庭也將他的身份保密。

已離婚並育有一名兒子的被告在法庭上透露,他被捕後,兒子看了心理醫生,他擔心如果身份曝光,兒子將得獨自面對世人的眼光。

但主控官指出,限制令(gag order)是為了保護受害者和證人,而不是被告,況且被告跟受害者沒有關係。向來,如果被告的身份可能導致受害者身份曝光,被告的身份也不得公開。

此外,被告和受害者的Instagram帳號用的都不是真名。

法官彭康釗對被告身份公開可能給他兒子造成的影響表示同情,但他無權將這一點考慮在內,因為這方面的法律相當清楚,被告必須想辦法讓兒子有心理準備。

但被告堅持,使用某些軟體可能導致受害者的身份曝光。

法官因此下令暫時不得曝光被告的身份,並且展期下判。

性侵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最高刑罰是長達20年監禁,以及罰款或鞭刑。

對16歲以下未成年人進行性引誘的罪名若成立,則可被判坐牢長達三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強姦未遂和性侵罪名的最高刑罰則是坐牢長達20年,以及罰款或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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