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today新聞雲》報導,判決書指出,富翁是在2007年6月去世後,他的6名兒女就向2家保險公司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擔任里長的兒子則被其他5名兄弟姐妹委託打官司,由他負責與保險公司進行調解。雙方最後在2012年5月17日達成調解,2家保險公司也分別賠付了2958萬101元、241萬9899元,共計3200萬元。
沒想到里長並無將此事告知其他手足,還將3200萬調解金全數匯入自己銀行戶頭。一直到2019年8月1日,其他5人進行遺產分割案件時,才發現原來里長已和保險公司達成調解,還把錢都領走了,但一分一毫都沒分給他們。
當被兄弟姐妹追索3200萬元時,里長狡辯調解金是找了「社會人士」去和保險公司調解才獲得,其中的1500萬元(約216萬令吉)已經支付給「社會人士」,他願意將剩下的1700萬元每人平分300萬元(約43萬令吉),但他也要求其他兄弟姐妹拿出父親生前放在他們那的財產一起算。
里長的行為和言論引起了其他5位兄弟姐妹不滿,他們憤而向橋頭地檢署提告,檢方在偵查後也依侵占罪將里長起訴。
法院審理時,里長辯稱他在和保險公司調解時,就曾和手足們說過會請「社會人士」處理,也會給1500萬的費用,手足們知情也同意。
但法官認為其他兄弟姐妹並未授權他這麼做,他就算事後表示可以分配給大家,但侵占罪是即成犯,因此仍依侵占罪判處1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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