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狀,被告李志添(譯音)於12月4日下午約3時30分,在樟侖一家修車涉及販運毒品,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也可以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被告在法庭上聆聽控狀後,僅點頭示意明白控狀,並未在庭上認罪。
推事努魯胡達諭令案展至明年3月29日過堂,等待化學報告出爐,被告不允保釋。
此案主控官為關稅局官員卡迪嘉瑟得夫,被告辯護律師來自拉維山卡甘地律師樓。
根據較早前的報導,關稅局官員接獲情報後,經過兩周觀察,於12 月4日突擊樟侖鎮一家修車廠,起獲35塊疑是大麻的毒品,估計價格14萬2000令吉,有關毒品被置放在4個白箱,藏在一輛鄰國註冊車牌的四輪驅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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