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73歲的楊氏,他被控於今年11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中街處,將一建築單位作為賭博活動之用。
被告此舉被控牴觸1953年公開場所賭博法令4(1)(c)條文,提供聚賭場所罪控。在該條文下,牴觸者可被判處罰款5000令吉至5萬令吉,另須坐牢不超過3年以及每台賭博之用的機器須罰款5000令吉至5萬令吉。
案情指,警方於當天因懷疑該處有非法活動,因此臨撿位於中街一商店的二樓單位時,該處的格柵門是屬於上鎖的情況。在無人開門之下,警方被迫剪斷鎖頭,並進入該單位檢查。
當時警方發現,該單位在進行賭博活動,即麻將「大字」。同時,也在現場扣查了15人,包括該單位管理人,即被告,起回了3張木桌、15張塑膠椅子、麻將、3粒骰子、17粒不同顏色的籌碼,以及疑是用來賭博的現金270令吉。
是名被告對上述的罪控表示認罪後,被判坐牢1天兼罰款1萬2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金則需另坐牢3個月替代之;被告選擇繳付罰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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