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被告為40歲的姆穆來迪,共面對兩項控狀,他皆都認罪。
負責此案的地庭法官姆斯里針對他的第一項控狀,判他監禁15年和鞭刑10下;第二項控狀判他監禁8年和鞭刑5下。同時,諭令兩個控狀的監禁起同時執行,因此被告僅需監禁15年和鞭刑15下。
第一項控狀指被告在2022年10月4日,約下午3時,在甘榜蘇巴布安一帶的某住家,強姦一名14歲的女子。他此舉牴觸刑事法典第376(2)條文。
第二項控狀指他在與上述控狀的同日期、時間和地點,性侵同一名受害人,即有意圖的觸碰受害人的私處。
被告此舉牴觸2017年性侵兒童罪案法令第14(a)條文。
此案的受害人為14歲少女,患有學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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