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社報導,汪小菲主張,徐女之前持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主張他未依調解筆錄約定給付費用,聲請對他強制執行新台幣750萬元(約107萬令吉),經北院受理。
但他並未違反給付義務,已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免造成不可回復損害,聲請於訴訟終結前停止執行。
北院指出,汪小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因為執行事件的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汪小菲聲請停止執行,與強制執行法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因訴訟標的價額為750萬元(約107萬令吉),裁准汪小菲提供擔保金額165萬元(約23.7萬令吉)後,得停止執行。
本案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今天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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