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歲的莫哈末亞辛被指在於12 月 9 日晚上 9 時在金馬富都路的一所住宅殺害9歲女兒,因此涉嫌牴觸《刑事法典》第 302 條文(謀殺),罪成可判處死刑。
被告在推事黃彩霞(譯音)面前聆聽控狀後,點頭表示理解,由於謀殺案屬於高庭的管轄範圍,因此被告未在庭上供認任何罪狀。
案件將定於明年2月21日再次過堂。
同時,莫哈末亞辛也被指控於12 月 8 日在同一地點使用熱水潑向印尼籍女友蘇瑪,導致女友左臀部燒傷,因而涉嫌牴觸《刑事法典》第324(危險武器傷人)條文。
此外,被告也涉嫌於12 月 1 日中午 12 點在同一地點使用熱水潑向6歲女兒,導致女兒的肩膀和膝蓋遭到灼傷,因而涉嫌牴觸《2001 年兒童保護法令》第 31(1)(a) 條文(虐待、疏忽、遺棄兒童)。
對於致傷女友的控狀,被告俯首認罪,推事因而判處被告4個月監禁,並從 本月11 日被捕之日起服刑;至於虐待6歲女兒一案,法官則將案件推遲至明年 1 月 9 日審理。
推事在被告沒有代表律師下,詢問被告是否要上訴減刑,而被告只是平靜地搖了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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