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的男被告葉成文(譯音)今日在馬六甲愛極樂法庭被控。
3項控狀指被告於今年11月29日清晨6時,與其他兩名仍逍遙法外的嫌犯,在榴槤洞葛德沙依達曼花園一間住家單位結夥搶劫3名華裔男女的手機和手提電腦。
被告的行為為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95條文(結夥搶劫)。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坐牢20年與鞭笞。
上述控狀是在地庭法官達瑪法克裡面前念出。
被告在推事庭面對另一項在事發時,使用假武器的控狀。
被告的行為觸犯1960年軍火法令第36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坐牢1年,罰款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無論如何,被告否認所有控狀。
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是一名羅里司機,月收入2000令吉,與妻子已離異,需照顧年邁的父母和8歲的孩子。
他也說,被告在扣留期間給予執法單位高度配合,所以希望法庭能減低保釋金。
法官達瑪法克里最終允許被告以1萬5000令吉保外候審;推事沙達則獲准被告以1000令吉保釋。
此案由斯瓦桑卡里和瓦達依沙副檢察司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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