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代表律師海占奧馬指出,針對另一名青少年被控同罪行但被判無罪釋放裁決的控方上訴申請,也將在同日審理。
他說,法庭定在2月23日進行案件管理。
現年21歲青少年是針對高庭於2020年8月17日判他謀殺罪成,諭令關押等候元首發落裁決提出上訴,同時,控方則針對高庭裁決釋放另一名青少年而無須自辯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拿督阿茲曼當時裁決,犯案時僅有16歲的被告是有意圖殺人而犯下謀殺罪。
根據所修改的控狀,該名青少年及另一名身份不明的人士被控於2017年9月14日清晨4時15分至6時45分之間,謀殺及致死在甘榜克拉末一間宗教學校的23名師生。
他在刑事法典第302條文下面對23項控狀,並與相同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罰是死刑。
不過,在2001年兒童法令第97(1)條文下,18歲以下罪犯不能被判處死刑,而在第97(2)條文下,只要國家元首御准下,以監禁刑罰代替。
在這起案件共有71名控方證人及6名辯方證人包括被告供證,不過被告自辯時否認事發時在宗教學校範圍。
在這宗縱火事故,被困在宿舍3樓的21名學生及2名教師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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