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被告為16歲少年,被控於11月2日,約早上6時30分,在某寄宿學校的食堂蓄意以塑料椅子致傷一名17歲少年。
他此舉牴觸刑事法典第326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長達10年和罰款及鞭刑。
男子今日在庭上認罪,惟被告未滿21歲推事需聽取他的身世報告後才能下判。
推事定2023年2月2日聽取被告的身世報告。
案情顯示,受害人為該校的巡察員,在案發當天發現被告在校園食堂穿著拖鞋而上前勸告。
被告因此發火而把塑料椅扔向受害人,造成後者的額頭和眼睛受傷,也因此入院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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