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被告年齡分別為35歲的蘇瑞瑞甘、21歲的希爾維斯特、25歲的奧古斯特、26歲的克勞迪烏斯及19歲的青年,皆是一食品有限公司的員工。
案件一,35歲的女被告蘇瑞瑞甘,被控於今年12月6日下午1時23分在周錫萱路處,作為該有限公司的員工卻偷取屬於公司的200令吉。
案件二,兩名被告,即21歲的希爾維斯特及25歲的奧古斯特,被控於今年12月17日下午3時33分在周錫萱路處,身為該公司的員工卻偷取公司的100令吉。
案件三,被告克勞迪烏斯(26歲),被控於今年12月6日下午3時26分在周錫萱路處,身為該公司的員工卻偷取公司的100令吉。
案件四,19歲的青年被告擁有兩項罪控。
他被控於今年12月6日下午1時31分及3時40分,兩次偷取屬於公司的500令吉及190令吉,共690令吉。
上述5名被告皆被控牴觸刑事法典381條文,偷竊罪控。在該條文下,牴觸者可被判處坐牢高達7年,另可加以罰款。
案情指,原告是透過公司的閉路電視發現有5名員工在收銀處偷取屬於公司的錢財,因此向警方報警求助。
上述5名被告認罪後,案件一至四的被告各被判坐牢2個月;案件五的被告的兩項罪控各被判坐牢2個月14天,基於兩項刑罰是同時執行,因此他僅需坐牢2個月14天。
5名被告的刑期皆從逮捕日(12月27日)開始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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