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鉛區警察總部的警長莫哈末瑪利基(34歲)是今早在吉打州警察總部警員扣押下抵達法庭。
被告面對的4項控狀包括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強姦),以及3項在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下的控狀。
被告在第一庭聽聞控狀後否認有罪,法官羅斯蘭允准被告以一名擔保人及2萬5000令吉保外候審。案展2月6日過堂,以便控方提呈文件及醫藥與化學報告。
法官羅斯蘭同時喻令被告在保釋期間交出護照,同時不可騷擾受害者,並於每個月到附近警局報到。
被告向法官羅斯蘭求情時指出,他已被停職,目前沒有收入,且妻子沒有工作,還需要負擔父母的生活費,並須承擔沉重的債務,要求法庭減輕保釋金。
法官羅斯蘭聽取控方及被告的陳詞後,允許被告在376項條文控狀下,由一名擔保人及1萬令吉保釋。案展2月6日過堂,以便控方提呈文件,及醫藥與化學報告。
至於被告在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下面控的三項控狀,則允許以一名擔保人及1萬5000令吉保外候審。
第一控狀指出,被告身為警官,在去年12月28日下午約6時30分,在鉛區警局的刑事調查室內,強姦現年16歲的少女,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6(a)(f)項條文(強姦),同時可以在刑事法令第574條文下被控。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將面對最高20年監禁及鞭笞。
第二控狀指出,被告在上述相同日期及時間內,觸摸受害者私處,觸犯了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條文,同時可在相同法令第16(1)條文被判。
在第14(a)條文下罪成者,將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及鞭笞,而在第16(1)條文下罪成者,將面對不超過5年監禁,及最少2下鞭笞。
第三控狀指出,被告在上述相同日期及時間內,指示受害者將物體放入私處,因此觸犯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c)條文,同時可在相同法令第16(1)條文被判。
在第14(c)條文下罪成者,將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及鞭笞,而在第16(1)條文下罪成者,將面對不超過5年監禁,及最少2下鞭笞。
第四控狀指出,被告在上述相同日期及時間內,指示受害者赤裸身體,因此觸犯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5(a)(ii)條文,同時可在相同法令第16(1)條文被判。
在第15(a)(ii)條文下罪成者,將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及鞭笞,而在第16(1)條文下罪成者,將面對不超過5年監禁,及最少2下鞭笞。
該案件共有3名主控官,分別是希茲文副檢察司、祖法茲里副檢察司及努魯娜達莎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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