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32歲的被告依斯麥諾丁被控於去年12月23日約下午1時20分,在峇株安南一間24小時便利商店,持刀搶走177令吉現金以及2盒香菸。
被告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39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典第397條文同讀。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罰款以及鞭笞。
被告在聆聽控狀後,承認有罪。案件主控官西瓦山卡利副檢司建議法庭給予被告應有的懲罰,以警惕被告及社會大眾。
被告在沒有代表律師陪同下表示,自己已反省錯誤,同時也需要肩負妻子與3名孩子的生活開銷,懇請法庭減輕刑罰。
法官達瑪菲克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5年以及鞭笞三下。
此外,被告在推事庭面對另一項偷竊控狀,並承認有罪。
被告被控於去年12月12日,在哥打叻沙瑪納一間銀行五角基前偷走一名54歲女受害者的3枚金戒指。
被告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379條文,一旦罪成可面對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推事納比拉尼占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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