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今早被帶上芙蓉地庭面控7項罪行後,案件展至今午2時下判,芙蓉地庭法官拿督蘇麗達宣判被告刑法同步執行,換言之,被告只面對入獄15年及鞭笞19鞭;執行期從逮捕日,即2022年12月29日開始算起。
其中6項控狀,被告被控於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期間,晚上8時,分別在2個不同地方性侵當時僅有12歲的繼女,分別為仁保峇都基基一個住家單位及仁保斯汀一個攤位,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376B(1)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不少於10年,且不超過30年的監禁,並且必須被處以鞭刑。
而第7項控狀,被告則被控於2021年4月11日至4月20日期間,晚上8時,在仁保斯汀一個攤位附近的大樹下,在未經受害者允許下,被告把物件放入受害者私處,牴觸刑事法典第377CA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處不少於5年但不超過30年的監禁和鞭刑。
此案主控官為吳曉彤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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