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35歲的被告高里姆拉是一名羅興亞男子,沒有代表律師的他在聆聽控狀後,在法官達瑪菲克裡面前,俯首認罪。
無論如何,由於需委任通曉羅興亞語的通譯員以及提交案情,法庭擇定此案於1月31日下判。
控狀指出,被告於去年12月26日約晚上8時30分,在士馬木一間住家,肢體上性侵一名12歲的女童。
被告行為違反2017年兒童性侵罪案法令第14(a)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鞭笞。
法官達瑪菲克里基於被告向聯合國難民署(UNHCR)申請的難民卡仍在處理過程,因此婉拒讓被告保釋。此案主控官為西瓦山卡利副檢司。
根據了解,受害者是在住家前玩球時,被男被告以左手觸摸其胸部,並在事後才委婉向父母告知此事。
受害者父親在報警前,曾向被告姐姐投訴此事,而被告被姐姐扇耳光後就沒再回家,最終遭到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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