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提出法案二讀時說,截至2021年底,大約四成的破產程序由私人受託人處理,反饋顯示這類處理過程大致順暢。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說:「法定受託人日後只會在破產程序涉及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擔任受託人。通常這類情況包括涉及公款的個案,例如公共資金遭濫用或是拖欠政府的債務。」
唐振輝說將破產個案交由私人受託人處理,能在追討私人債務的過程中減少使用公共資源,法定受託人則可著重在監管方面的工作。本地目前有183家私人企業可處理破產程序,當中三分之一已在承辦這類業務。美國和加拿大已經在採用這類機制處理每一宗破產個案。
另外政府規定判入窮籍的人士在收取1萬元以上的款項時需要向對方申報破產狀況。
此外在疫情推出並協助微型和小企業結束營業的簡化版債務重組和清盤程序,也將延長兩年到2026年初才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