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被告共面對兩項控狀,第一項控狀指被告於2022年12月13日,在位於淡杯地區的住家廁所強姦僅3歲11個月大的親生女兒,上述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376(3)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30年監禁,以及鞭笞最高10下。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於上述日期及地點,在未經受害女童的同意下,將自己的陰莖插入女童的肛門,進行非自然行為,上述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20年和鞭笞。
被告今日被押往新山地庭面控,在聆聽通譯員以泰米爾語念控狀後,否認有罪。
主控官達尼爾以被告與受害女童同住一個屋檐下,擔心被告會騷擾女童,向法官提出不准被告保釋的請求。
由於被告沒有代表律師,承審法官西蒂諾萊達諭令,案件展延至3月12日過堂,要求被告聘請律師,以及同意被告在下個上庭日之前不准保釋。
法官也諭令,主控官必須提交案件相關文件。
據了解,被告目前沒有工作,警方是在接獲女童母親報案後,2022年12月28日,上午11時將他逮捕。
被告沒有犯罪前科,持探訪准證合法入境我國。女童母親為大馬人,每天往返新山和新加坡工作,女童母親出外工作時,家中就只有被告、4歲女童及兩名求學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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