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馬國《星報》報道,45歲的被告因涉嫌於去年12月13日,在新山淡杯的住家廁所里強姦三歲親生幼女,昨日(10日)在新山法庭面對兩項控狀。
第一項控狀指被告涉嫌強姦三歲幼女,牴觸刑事法典第376(3)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30年監禁以及鞭刑。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與她進行肛交,意圖進行非自然性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20年及鞭刑。
被告不認罪 被告在聆聽通譯員以淡米爾語念出控狀後,否認有罪。
此外,檢察官以此案罪行為不可保釋罪行,且被告與受害者同住一個屋檐下,很可能會再次騷擾受害者為由,請求法院不允許被告保釋。
法院同意不准被告保釋,並將案件延至3月12日過堂。
據悉,警方去年在接獲女童母親報案後,將被告緝拿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