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被吉蘭丹警方帶回國後,昨日送交民都魯警方,於昨午2時45分通過民都魯法庭經由視訊還押。嫌犯將於本月16日在民都魯法庭過堂。
警方在2017年性侵兒童罪案法令14(a)條文下對他提出延扣,案件與相同法令第15(a)條文同宣讀。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鞭笞,同時也可再被處以附加刑罰,即監禁不超過10年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控狀指出,現年34歲的登姑納斯魯海扎涉嫌於2022年7月19日,約早上10時,在執教學校音樂教室中,撫摸當時年僅15歲的華裔女學生身體,嫌犯還摟抱其腰部和親吻其臉頰。
警方也於7月29日再接到14歲女學生的投報,指嫌犯涉嫌在相同地點強姦她。在警方準備前往被告的住處逮捕他時,發現他已經逃走。
事件揭發後,被告已潛逃超過4個月。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他於去年12月22日因非法入境泰國,而遭當地警方逮捕,查清身份得知他乃通緝犯,在泰國完成調查後,遣返大馬。
檢控官將於本月16日過堂時,根據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強姦)及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條文及第15(a)條文對嫌犯提出額外控訴。
若在刑事法典第376條文下被判罪名成立,嫌犯可被處不少於5年且不超過20年的監禁及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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