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被告為2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分別是30歲的努魯艾英(30歲,公司經理)、阿斯蜜達(25歲,公司持有人)以及莫哈末哈菲茲(30歲,公司經理),三人虛報的索賠款項共為14萬7400令吉。
努魯艾英被控於2021年6月3日,在甲州社會保險機構辦公室,透過僱傭員工獎勵計劃,虛假索賠3萬5900令吉。
而阿斯蜜達則被控於2021年5月19日,在上述同樣地點,透過僱傭員工獎勵計劃,虛假索賠3萬6900令吉。
至於莫哈末哈菲茲則面對2項控狀,控狀均指出,被告分別於2021年5月26日及2021年6月18日,在上述同樣地點,分別虛假索賠5萬4100令吉及2萬500令吉。
被告們提呈的新員工名單並非公司員工,同時不具備申請僱傭員工獎勵計劃的資格。
三人行為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8條文(虛報申領),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同罰。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賄賂金的5倍或達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和監禁不少過2年。
被告們皆否認有罪,來自反貪會的主控官再迪諾丁以及莫哈末亞斯里建議法庭,2名女被告各別以1萬5000令吉以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而男被告則以4萬令吉保釋。
主控官也要求被告們必須遵守附加條件,包括交出國際護照、每個月到甲州反貪局報到以及不得在審訊期間騷擾證人。
法官伊莉莎白巴也旺最終允准2名女被告以8000令吉報外候審,男被告則以2萬令吉保外,同時諭令被告們必須遵守附加條件。
2名女被告的代表為海扎薩尼,男被告並沒有代表律師,此案擇定下月16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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