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分別為32歲的羅文祥(譯音,手機維修員)以及27歲的謝啟勛(譯音,新加坡籍大學生),今日被帶往新山法庭面控,案件擇訂2月19日過堂。
根據第一項控狀,兩名被告被控於去年10月17日,傍晚5時45分,在新山蘇雅花園蘇麗雅19路的一家餐廳內,企圖以9萬令吉向新山南區商業罪案調查組的警員行賄,以換取逃避涉及刑事法典第420條文(欺騙)的刑事罪責調查。
上述行為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b)條文(欺騙),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涉案者可被判罰監禁最高20年,或罰款最低一萬令吉或5倍賄金,視何者為高。
第二項控狀指出,被告謝啟勛在同個時間、日期及地點,為了避免遭警方逮捕,而與另一名被告齊向警方行賄,牴觸刑事法典第241條文(試圖行賄),並可在同個法令第34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或坐牢,或兩者兼施。
兩人在通譯員向他們宣讀控狀後,以華語表示不認罪。
反貪會主控官陳俊耀副檢察司向法官表示,兩人的罪行不應獲保釋,但他建議若法官斟酌處理,應讓每名被告繳付7萬令吉的保釋金。
羅文祥的代表律師K.威拉尼斯祥向法官要求降低保釋金,並指被告威一名手機維修員,月收入僅2000令吉,同時還需要照顧66歲的母親。
謝啟勛的代表律師莫哈末依薩莫哈末峇希爾則以其當事人為新加坡公民,且尚在吉隆坡私立大選念書為由,希望法官能夠降低保釋金。
「被告仍是在籍的大一學生,依靠父母給予生活費,目前他與女友同住在新山士姑來,還需要撫養一名3個月大的孩子。」
法官拿督阿末卡瑪阿里芬依斯邁批准,兩名被告各別以4萬令吉的保釋金,與一名擔保人保釋候審,同時每個月必須前往柔佛州反貪污委員會辦公室報到一次。
追蹤東方日報社交平台 Telegram_logo
追看熱門新聞資訊,請下載東方日報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