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22歲的祖哈金萊易,他面對的7項皆牴觸刑事法典420條文,詐騙罪控。在該條文下,牴觸者可被判處坐牢1年至10年,另可加以罰款和鞭笞。
根據控狀,首控狀指他被控於今年2月11日早上11時,在詩巫再也欺騙一38歲女子5650令吉。
至於第2及第3控狀,指被告於今年8月31日早上10時,在聖淘沙兩度欺騙一名58歲男子共1萬令吉。
第4項控狀,指被告於今年8月早上9時30分在巴旺阿山,欺騙一39歲女子2550令吉。
第5項控狀,指被告於今年1月20日早上10時在南蘭律,欺騙一名50歲男子1萬令吉。
第6項控狀指被告於今年9月13日下午12時,在布章宋東欺騙一29歲男子5300令吉。
控狀7,被告被控於今年10月22日上午11時22分在甘榜艾蒲,欺騙一名23歲男子的2000令吉。
上述7項控罪所涉及款項共3萬5500令吉。
根據案情,受害者與被告見面並表示要購買汽車,在過程中受害者被要求須繳付抵押金和購車的手續費。
受害者繳付了抵押金和手續費後,卻拿不到車,也聯絡不上被告。其中一受害者到被告所說的汽車公司詢問時,還被告知是沒那個被告已經不在該公司上班一段時間。
另一名受害者則是遊覽面子書時,被一個稱為「Hakim Lay」 帳號用戶的汽車銷售廣告吸引,聯繫對方。
受害者被要求先支付2000令吉抵押金,受害者分別在同年10月22日及24日,分別轉帳500令吉、1500令吉給被告,當時對方答應在同年10月25日交車。之後就無法聯絡上被告,因而向警方報案。
被告對上述的罪控表示認罪後,每項罪控被判坐牢1年、一下鞭笞及罰款1000令吉或坐牢1個月替代。
被告沒有繳付罰金,其中3項刑罰是同時執行,另4項刑罰則是分開執行,因此被告須坐牢5年7個月及7下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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