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R史蒂芬今日被反貪會官員帶往新山地庭面對兩項控狀,在聆聽完通譯員宣讀控狀後,皆否認有罪。
根據第一項控狀,被告被控於2021年5月3日至6日之間,向大馬社險機構新山分局服務部門提呈一份以其公司名義申填的職業振興計劃2.0確認表格,並在該獎掖計劃下索款14萬3122令吉。
被告試圖以該表格下的12名員工虛假資料(實際非其公司雇員),矇騙接洽他的兩名大馬社險機構官員。
第二項控狀則指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7日,再次以職業振興計劃2.0名義,向大馬社險機構索款10萬9864令吉。
上述兩項罪行已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8條文(虛報申領),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2)條文下被判刑。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罰款賄賂金的5倍或一萬令吉,視何者為高,和監禁不超過20年。
承審新山地庭法官瑪比雪拉允許被告以2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候審,並諭令案件展延至2月15日過堂。
此案主控官為林偉強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則為阿瑪布雷特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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