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的男被告莫哈末哈達菲今日被控上馬六甲愛極樂法庭。
根據控狀,被告於今年1月18日下午2時40分至3時30分,在愛極樂地庭內進行審訊時,針對一宗警察涉嫌貪污案,提供予反貪會主控官依萬沙副檢察司的供詞,與在1月12日告知予反貪會官員的內容不一致。
被告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7(2)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10年,或罰款10萬或兩者兼施。
無論如何,被告在法官伊莉莎白巴也旺面前不認罪。
法官最終允許被告以4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同時,法官也諭令被告需每個月到反貪會報到,並將此案定於2月10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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