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拿督旺阿末法利今日在線上發表裁決時,批准王恩華和林仰欽所提出的原訴傳票。
上述兩名起訴人分別將檢察官、內政部長、內政部、大馬政府和美國政府,列為第一至第五答辯人。
旺阿末法利指出,引渡法令第4和第20條文違憲、不合法和無效,因為違反聯邦憲法。
「這些條文違反關係到聯邦主要法律的聯邦憲法第4(1)條款、第5(1)和5(2)條款(自由權)和第8(1)和8(2)條款(平等權利)。」
「這些條文也被裁定違反聯邦憲法第9(1)和9(2)條款(流放之禁止及活動自由),以及觸及司法權力的第121(1)條款。」
出席者包括代表檢察官、內政部長和大馬政府的高級聯邦律師三蘇博哈山,以及代表兩名起訴人的律師拿督馬利英迪亞和鄭俊仁(譯音)等人。
另外,鄭俊仁受詢時說,對兩名起訴人所提出的引渡申請定於2月10日在地庭過堂,以告知本日的裁決。
兩名起訴人是在2021年9月14日興訟,他們在原訴傳票中說,警方是通過一項無需部長指令逮捕令(Waran Pemberkasan Tanpa Perintah Menteri)和一項美國政府所提出的引渡要求,將他們逮捕。
他們說,第五答辯人(美國政府)是基於他們犯下23項罪名,包括身份竊盜、訪問設備詐騙、違反電腦詐騙和濫用法令(CFAA)及虛假註冊域名,而提出引渡要求。
他們指出,答辯人行使他們在引渡法令第4和20條文下的權力,將他們倆逮捕及引渡至美國。
2021年9月15日,這兩名男子要求展延他們在地庭的引渡庭審,直至他們所入稟的原訴傳票有結果為止,他們獲准各以50萬令吉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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