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的男被告莫哈末依斯查哈曼蘇被控於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4月21日之間,在社險大廈內所呈報虛假的資料,即103名雇員名單,以申請112萬3030令吉的職業振興計劃獎勵金。
其行為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8條文。
在上述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坐牢不超過兩年,或罰款不少過涉及數額5倍或一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無論如何,被告在地庭法官伊麗莎巴峇也旺面前否認有罪。
法官允許被告以3萬令吉保外,附加條件是被告需每個月到芙蓉反貪會報到,同時交出國際護照和不能騷擾控方證人。
法官也將此案定於2月10日過堂。
此案由來自反貪會的莫哈末阿茲立夫副檢察司主控。被告代表律師是阿茲魯祖基菲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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