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被告,即李查爾丹可(54歲,漁夫)、理諾斯賓多(60歲,無業)以及林順文(34歲,餐館員工)(譯音),各面對一項控狀。
李查爾丹可及理諾斯賓多,被控於去年12月14日凌晨4時及4時10分,在葡萄牙村廣場,使用手機進行網上賭球活動,涉及金額為15萬250令吉。
至於林順文則被控於去年12月10日傍晚6時40分,在葡萄牙村路邊,用手機進行網上賭球活動,涉及款項為7萬5000令吉。 被告們的行為牴觸1953年公開住家賭博法令第6(1)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
被告們在聆聽控狀後,在沒有代表律師情況下,承認有罪,並懇請法庭減輕刑罰。
案件主控官菲克里哈金副檢察司建議法庭給予被告們應有的懲罰。
推事沙達仙哈最終判處李查爾丹可罰款2500令吉,理諾斯賓多以及林順文各罰款24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一個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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