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莫哈末再納(41歲)作為被傳召者(OKS),被指控犯下虐打動物的行為,並導致毛孩的右前腿和右後退受傷。
根據控狀,該男性嫌犯於去年10月29日晚上8時30分,在靠近本查阿南鎮(Bandar Puncak Alam)一住宅區一保安亭前犯下上述罪行。
控狀援引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第29(1)(a)條文,並根據同一法令第29(1)條文下判罰。一旦罪成,最低罰款2萬令吉或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3年,或兩者兼施。
較早前,雪州獸醫服務局檢控官莫哈末沙里夫要求法庭以1萬令吉的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及被告必須向法庭交出護照作為保釋附加條件。
被告今沒聘請辯護律師出庭自辯,並以本身是家裡主要經濟支柱為由,向地庭申請降低保釋金。
法官扎非拉再納阿比丁允准被告以6000令吉保釋金和一擔保人,以及向法庭交出護照的附加條件保外候審,並擇定2月28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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