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至第三項控狀指出,現年55歲的被告莫哈末阿茲米,在2021年6月5日於檸檬眼公司辦公室,身為一間公司持有人,提交3名並非該公司職員的名字,虛假索賠1萬3200令吉。
被告行為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8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同罰,一旦罪成,可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不少過賄金5倍或一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第四項至第九項控狀則指,被告於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間,在馬六甲拉也花園一間銀行,不誠實地挪用社會保險機構的援助款項,充作私人用途,涉及金額為25萬4200令吉。
被告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403條文(不誠實的盜用財物),一旦罪成,可監禁至少6個月或不超過5年、鞭笞和罰款。
被告在聆聽所有控狀後不認罪,反貪會主控官依萬沙副檢察司建議法庭,以5萬令吉以及附加條件,作為被告保釋條件。
被告代表律師阿茲魯在替被告求情時表示,被告必須承擔妻子及孫子的生活費,懇請減輕保釋金。
法官伊莉莎白巴也旺最終批准被告以4萬令吉保外,同時諭令被告必須遵守附加條件,包括交出國際護照以及每月到反貪會報到。
此案擇定3月10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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