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東甲的被告鄭明東(音譯)共面對兩項控狀。根據第一項項控狀,被告被控於去年5月份,在東甲醫院路的東甲再也花園猥褻和撫摸一名7歲女童的私密處並親吻其嘴巴。此舉已牴觸2017年兒童性罪案法令第14(a)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及鞭笞。
另一控狀則是指被告在上述相同時間及地點,向受害女童展露生殖器,此舉牴觸2017年兒童性罪案法令第15(a)(i)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10年,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主控官丹尼爾副檢察司向地庭法官依拉萬要求提高被告的保釋金,被告代表律師維思華向法官求情,指被告1979年擔任音樂老師至今無不良投訴,去年6月份錄口供後也沒潛逃,配合警方調查,要求以適當金額保釋。
法官批准,被告以1萬5000令吉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諭令被告在保釋期間不得騷擾受害者,案件展延至3月15日過堂。
去年6月,女童外婆彭女士(45歲)在馬華柔佛州公共服務投訴局主任兼東甲縣議員王祺翔的陪同下,召開新聞發布會,揭露外孫女的遭遇。
根彭女士透露,年僅7歲的小受害者是在去年6月與弟弟對話時,被家人察覺事有蹊蹺,追問之下才揭發女童遭音樂老師猥褻,包括被老師撫摸私處,以及被要求觸摸老師的生殖器,事後還被警告不得向家人提起。
女童家人去年6月18日前往警局報案,女童在報案後第3天被送往新山錄口供並接受輔導。
根據報案書內容,該名音樂老師被指曾觸摸女童私處、拉開拉鏈掏出生殖器要求女童握著,惟遭到女童的拒絕,同時親吻女童臉頰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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