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瑪麗特彼得斯宣讀一宗非穆斯林夫妻離婚案件的判詞時表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離婚)法令》是在丈夫和妻子的角色存在明確界限的情況下頒布的。
「過去,大多數女性都是全職媽媽,在經濟上依賴丈夫,而丈夫負責養家餬口。」
「然而,自該法令生效以來已過去近半個世紀,這些角色也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有了變化。」
「女性不再僅僅局限於處理家務。女人只能待在廚房裡的日子,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因此,女性沒有自動向丈夫索取贍養費的權利。 」
彼得斯法官說,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離婚)法令》第 77(1) 條文,法庭可以諭令一名男子向其妻子或前妻支付贍養費,這也表明法庭有自由裁量權,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
「沒有硬性規定,男人必須撫養他的妻子或前妻。 」
她說,法庭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根據法令第 78 條文,受「經濟狀況和需求」測試的約束。
「答辯人(妻子)未能完成『需求』測試,因此,起訴人沒有必要提供配偶贍養費。 」
案件中的夫婦是於2007年8月結婚,兩人育有2名孩子,分別是12 歲和15 歲。
她的前夫是一名金融分析師,除了經營一家處理汽車更換工具的小生意外,還兼職當房地產經紀人。
2016 年 9 月,本案妻子聲稱在遭受前夫多年的虐待後離開了婚姻家庭,因此獲得了臨時保護令。
然而,法官將孩子的唯一監護權和監護權判給了母親,並諭令她的前夫每月支付 4000 令吉的撫養費給孩子。
她也允許前夫在一些條件下接觸孩子,包括他不得威脅或毆打她或孩子。
追蹤東方日報社交平台 Telegram_logo
追看熱門新聞資訊,請下載東方日報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