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被告分別為34歲的李偉康(譯音)和30歲的琵曼瑪彩宋葛蘭(譯音)今日在庭內聆聽控狀後,在推事沙達新哈面前表示明白控狀內容。他們皆不被允許保釋。
根據第一至第六項控狀,2名被告於今年1月20日,一同在馬六甲默迪卡城市花園路某公寓單位內販運5萬6100公升含有K他命的液體、229克K他命粉、3711克K他命粉、229克搖頭丸(MDMA)、144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和96.69克K他命。
為此,2人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罰。
夫妻倆也因為擁毒而被控。第7項控狀指,兩人在上述時間和地點,擁有33.53克大麻,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
此外,男被告也面對另一項控狀。他被控於今年1月20日晚上8時10分,在停車場販運3910公升的K他命,為此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
所有控狀一旦罪名成立,唯一的刑罰是死刑。法庭將此案定於3月15日過堂,以等待毒品化驗報告。
此案由由菲克里哈金副檢察司主控,被告們沒有委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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