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哈莫哈末菲茲羅斯被控於今年1月26日約凌晨2時,在丹絨米雅斯里柏淡花園一間住家,偷走一輛屬於一名女投報者,價值500令吉的黑色蚊型腳車。
被告行為刑事法典第379A條文(偷竊交通工具),罪成者可被判監禁不少過一年不超過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聆聽控狀後俯首認罪,並懇請法庭從輕發落。案件主控官諾拉雅谷則建議法庭給予被告應有的懲罰。
推事沙達仙哈最終判處被告罰款4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6個月取代。
根據案情,此案投報者為一名化妝品女商人,她發現自家的籬笆門被打開,但沒有破門的痕跡。
該名女商人較後發現屬於孩子的一輛蚊型腳車不翼而飛,閉路電視錄下一名戴帽子的男子,偷走該輛腳車。
女商人隨後報警,警方於1月29日成功逮捕被告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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