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狀,被告被控於2021年4月11日早上10時,在隆市十五碑一間住家,燒傷一名年僅一歲7個月大女童左腿,牴觸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高5萬令吉罰款、監禁不超過20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聆聽罪狀後俯首認罪,主控官羅斯里茲蘇萊曼副檢察司以受害者只是一名孩子,罪行嚴重為由,要求法官給予被告適當的懲罰以作為教訓。
惟被告的代表律師阿扎姆丁阿都阿茲,卻以其當事人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並願意承認錯誤,懇求法官以社區服務的形式給予輕判。
法官依扎里占最終判處被告5000令吉罰款,繳付1000令吉保證金並在6個月內進行36小時的社區服務,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5個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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