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拿督斯里卡馬魯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一致同意維持原判,其餘2名法官則是拿督蘇邦蓮與拿督阿末納夫西。
卡馬魯丁指出,地庭作出判決及高庭維持原判時,已將所有事實納入了考量,因此沒有理由干涉此前的調查結果。
「維持地庭對這兩項控狀的判決。」
地庭於2020年7月23日對現年48歲的被告阿都甘尼作出這項判決,而高庭則在2021年5月20日維持原判。
阿都甘尼因在2018年12月24日凌晨1時30分至凌晨2時期間,于吉隆坡士布爹花園的一間酒店內強姦了一名34歲的印尼婦女並威脅要將其殺死,牴觸《刑事法典》376(1)條文和506條文。
此前,來自國家法律援助基金會(YBGK)的阿都甘尼代表律師莫哈末依茲萬提出,上訴庭應考慮有關判刑的兩個問題。
他指出,作為第一位控方證人的酒店員工證詞,與作為第二位控方證人的受害者證詞,是相互矛盾的。其次,案發時被告正在家中照顧父母,具有不在場證明。
「第一位控方證人說,如果房間裡有尖叫聲,他或酒店主管都能聽見。當第二位控方證人大聲呼救的時候,第一位控方證人根本沒有聽見。」
惟兩個問題都遭到了副主控官諾茲拉蒂的反駁。
「受害者說,在性侵過程中自己無力呼救,如果大聲呼救便會遭到被告的毆打。至於待在父母家的不在場證明,被告沒有向調查人員否認自己在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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