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台媒報導,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和妻子於2020年2月結婚,婚後育有1子。妻子於婚後的隔年9月間,進入發妝用品公司上班。而被告王姓男子從桃園總公司調至高雄支援,與人妻成為同事,數月後開始交往。
蔡男察覺妻子行為有異,經常夜歸,後來又常表示要獨自外出旅行、走走散心,出門多日不回家,因此懷疑妻子出軌。
他向友人訴苦,友人看見他心情低落,立即自告奮勇地幫忙跟拍搜集妻子外遇的相關證據。
去年1月間,蔡男發現妻子晚上又要出門,他火速私訊通知好友跟拍,果然發現妻子前往王男投宿的旅館,再通報蔡男趕到現場,因未拍到蔡妻和王男同出飯店,加上還要照顧年幼兒子,只好先行離開。
隔天上午,好友跟監直擊蔡男妻子與王男一前一後現身,但因擔心證據不夠明確,蔡男和好友決定再繼續搜證,並找來另一好友支援,一人喬裝旅客入住,另一人在旅館外守候,兩名好友裡應外合,果然拍到兩人一起進入旅館投宿,一直待到隔天清晨才離開,還拍到兩人多次擁抱,宛如熱戀中的情侶。
證據確鑿之下,蔡男向小王提告求償60萬元新台幣(約8萬6461馬幣)。
開庭時,小王辯稱他和女方只是同事、朋友關係,並無逾矩行為,所以沒有侵害該名丈夫的配偶權,且也沒證據指出他和女方有發生性行為。
法官勘驗蔡男好友所拍的搜證畫面,確認人妻曾在被告投宿的旅館過夜,也曾在旅館外主動環抱被告,被告明知對方是人妻,卻交往如情侶般,已侵害到蔡男的配偶權,判賠30萬元新台幣(約4萬3230馬幣)精神慰撫,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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