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被告分別是為59歲的莫哈末拉費以及及36歲的仄法茲烈,前者面對6項控狀,後者則面對8項控狀。
控狀皆指,被告莫哈末拉費於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在甲州陸路交通局總部,向執法人員行賄600令吉,以不取締超載羅里。
而被告仄法茲烈則被控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在甲州陸路交通局總部,向3名執法人員行賄400至900令吉,以不取締超載羅里。
2名被告的行為已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b)(B)條文。
在上述條文下,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20年,以及罰款不少於賄賂金5倍或一萬令吉罰款,視何者為高。
法官伊莉莎白巴也旺最後允准2名被告各以1萬2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她也諭令被告們交出國際護照及每月前往反貪會辦公室報到。此案擇定4月10日過堂。
本案主控官由為反貪會莫哈末阿斯拉夫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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